皖政〔2014〕60号
2014年7月28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牵头单位 |
时间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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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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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
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财政厅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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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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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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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 |
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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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失能失智老人集中养护需求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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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2014年9月底前开展省级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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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 |
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各市人民政府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14年9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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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各市人民政府 |
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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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民政所(办)和老年协会建设 |
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2014年底前出台指导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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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
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 |
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 |
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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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 |
省质监局、省民政厅 |
省质监局 |
2014年底前启动,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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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
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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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 |
省民政厅、省统计局 |
省民政厅 |
2014年底前出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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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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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
广泛建立20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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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大力开发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探索建立虚拟养老院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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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购买服务目录和实施办法,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财政厅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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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城市支援农村、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老龄办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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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
支持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 |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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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 |
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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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老龄办,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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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实行市场定价 |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物价局 |
2014年9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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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
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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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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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以县区为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统一管理和运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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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
促进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 |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
省卫生计生委 |
2014年9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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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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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 |
省卫生计生委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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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发展 |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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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养融合发展示范区(机构)建设。 |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卫生计生委 |
2014年底前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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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
编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2014年底前明确“十三五”规划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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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品牌战略,培育老年产业集群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老龄办,各市人民政府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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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养老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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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
安徽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安徽保监局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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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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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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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政扶持政策 |
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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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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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
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政府金融办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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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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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安徽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 |
2014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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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
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
省国土资源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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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
落实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地税局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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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养老机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优惠政策 |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物价局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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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
支持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 |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
省教育厅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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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
省民政厅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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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 |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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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省卫生计生委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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