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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3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30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省局确认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的照章征收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按月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和免税销售收入。对未进行质检和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应及时申报其销售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我省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仍按省局豫国税函〔2004〕134号文件确定的质检机构执行。
四、《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 豫国税发 〔2002〕44号)中对饲料经营企业的免税审批规定规定停止执行。
五、各地一方面要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宣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应税饲料产品依法征税,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入库。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4〕884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07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规定,2018年12月29日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