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1-0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湖南省城乡用电同价和农网改造还贷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价重[2003]46号),我省已从2003年3月20日起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后,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提高部分包括了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现就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随电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仍按财税字[1998]47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各市、州国税局预征供电环节的增值税时,应先将各电业局随电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一并按规定预征增值税,省电力公司汇总结算时再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多征的增值税予以调整。
三、省电力公司在结算调整时,根据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标准,按月从销售收入中统一转出各市、州电业局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并按季报省电力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省电力公司转出经审核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时,相应冲减各市、州电业局多列的销项税额。
冲减销项税额=同价电量×0.039÷(1+17%)×17%
同价电量=各市州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量+省网供给农村供电所的居民生活用电量
二ΟΟ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