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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停止执行】
财税〔2004〕197号

停止执行 成文日期:2004-12-14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 (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