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186号1995年10月24日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为贯彻新的
资源税政策,做了大量的工作,以保证
资源税政策的正确执行。但在
资源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现行政策未落实到位,企业欠税现象严重。因此,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
资源税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执行
资源税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税税法,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二、 为加强
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
资源税税款及时足额的入库。
三、 对
资源税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申请办理
资源税政策性的减免税。除此之外,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各地区、各部门也一律不得擅自作出任何减免或缓征
资源税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