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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6-06 云国税所字〔1996〕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我省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事业单位,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由500元调整为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