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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税收服务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税收服务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8]177号
2008-9-4
税谱
®
提示:根据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意见》(赣国税发〔2007〕181号)及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税收服务,促进和谐江西国税建设,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更新观念,增强对税收服务重要性的认识
(一)优化税收服务是构建和谐国税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到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税收服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江西国税建设的必然要求。始终坚持以培育税收服务理念为核心,长抓不懈,将服务意识贯穿到国税工作的方方面面;坚持以优化完善各项制度为重点,规范管理,使服务内容落实到国税工作的方方面面;坚持以创新服务方法技术为辅助,高效便捷,让服务成效体现到国税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优化税收服务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到切实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降低纳税成本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对于不断提高税收
征管
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解决纳税人最直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改进税收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为基层单位服务是上级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到加强为基层单位服务,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树立“减负就是增效”的观念,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不断增强机关服务基层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基层和
征管
一线国税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促进服务型机关建设。
二、扎实推进,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积极推广国、地税联合办证。根据依法办理、简便实用的原则,按照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统一收费标准的做法,大力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降低税收成本。2008年在新余市局实施,逐步推广到全省。
(五)整合办税内容。办税服务厅在受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一并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申请、税收优惠资格等相关涉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税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上述多个涉税事项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
(六)优化办税流程。严格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
征管
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
〔
2007
〕
1077号
)的规定。简化设立登记等16项业务流程(详见附件1),不得擅自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
(七)精简表证单书。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
〔
2007
〕
1077号
)的规定。简并设立登记等45项纳税人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解决重复报送问题。
(八)深化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改革。(1)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等14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2类许可,以及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3项许可。(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
国税函〔2007〕918号
),自2007年9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许可权限下放至县(区)国税机关。(3)根据“两个减负”的要求,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受理、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九)积极推广多元化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1)继续坚持“积极引导、自愿选择”的原则,积极推广多元化电子申报,研究解决会计电算化向电子申报信息转换的问题;(2)在巩固当前推广面的基础上,确保发行信息准确,督促纳税人存款余额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多元化电子申报系统的运维,着力提高扣款成功率,减少纳税人因扣款不成功而回流至上门申报的现象;(3)全面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
(十)推行同城办税试点。试行以方便纳税人在同一设区市城区范围内、同一县城范围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验旧等涉税事宜,打通办税服务厅之间的信息阻隔,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办税空间,降低纳税成本。
(十一)规范税务稽查行为。(1)严格落实稽查计划审批制度。合理制订稽查计划,处理好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建立科学的选案机制,减少稽查次数,提高稽查效率。(2)建立管、评、查协调机制。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漏征漏管户清理、发票日常管理、催报催缴、税款结算清缴、非正常户认定、注销清算等日常核查和其它不涉嫌偷、逃、骗、抗税和重大发票违法的税务违章行为的日常检查;评估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按照预警指标峰值进行比对,筛选异常户进行纳税评估;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逃、骗、抗税和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的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稽查部门应将立案检查的对象及时告知纳税评估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纳税人,同一属期不再进行纳税评估。评估部门正在进行评估尚未完结的,也暂不列入专项检查。
(十二)减轻纳税人非税成本。(1)减轻纳税人非税经济成本。严格禁止不合理收费、搭车收费和变相收费;严禁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到企业进行“吃、拿、卡、要、报”;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税务报刊杂志的征订发行工作,加强与地税部门协调,避免国、地税共管户重复征订,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征订报刊。(2)减轻纳税人非税人力成本。国税机关不得随意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不得随意将内部文书传递、数据采集、资料录入等工作向纳税人转移。(3)减轻纳税人税务违法违章风险。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税收宣传和辅导工作。对新开业纳税人举办“纳税人学校”、“纳税辅导班”,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税收服务直通车、驻企服务,对“走出去”企业要加强跟踪服务。健全办税提醒制度,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电话提醒等多种形式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降低纳税人税务违法违章风险。
三、长抓不懈,切实减轻基层税收工作负担
(十三)统筹安排税收工作。上级国税机关各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向基层部署工作应统筹协调,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多头重复部署。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及时答复处理基层的请示和咨询,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十四)清理简并内部报表。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管理需要,对现有的业务报表进行清理,对已失效的报表坚决予以取消;对同类业务报表进行整合,统一填报口径,实现报表资源共享,避免同一类报表要求下级重复上报;对现有的业务报表的报送方式进行清理,对部分可以用电子报表方式代替纸质报表方式的业务报表,不再要求下级机关报送纸质报表,只需上报电子报表。取消简并31种业务报表,对37种内部报表仅采取电子报送方式(详见附件3)。
(十五)深化《税收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应用。在清理内部报表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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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出口退税、多元化电子申报等系统数据,统一取数口径、优化系统性能,提高系统生成报表的准确性和响应速度。要切实提高系统利用率,凡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或经过加工可以生成的数据、报表,各级不得再要求基层和纳税人报送。
(十六)加强应用软件运维。科学规划运维流程,简化手续,减少流转环节,提高运维时效性。上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对于基层的请示和咨询,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技术部门要加强应用软件技术保障,优化软件设置,提高系统响应速度,确保办税业务快速、顺畅。
(十七)整合优化考核评比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要求,认真清理各项考核和评比活动,从根本上解决各项创建和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要从基层实际出发,优化、取消一些不切实际、基层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考核和评比项目,为基层营造务实、高效的税收工作环境。
四、多措并举, 全面提升税收服务水平
(十八)全面推行政务公开。(1)完善公开内容。把涉及纳税人和国税人员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政务公开的内容。省局、设区市局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丰富公开形式。省局、设区市局以门户网站为主,县(市、区)局以政务公开栏、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置为主,同时辅以文告、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3)严格公开时限。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4)强化公开督导。上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督导各级国税机关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政务公开评议活动,确保政务公开事项的及时真实、全面有效。
(十九)完善农村分局服务功能。(1)合理设置机构。各地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和合理设置农村征收管理和服务机构,统筹兼顾农村税源管理工作和农村纳税人、特别是边远乡镇纳税人的办税需求之间的关系,在报省局批准后对其机构进行适当的整合,设立征收、服务网点,方便农村纳税人就近办理纳税事宜。(2)加强对非分局所在地和偏远地区纳税人的服务。负责管辖农村地区的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和税源分布情况,加强对非分局所在地和偏远地区纳税人“流动服务车”服务,或者利用农村地区传统的“赶场”等集贸活动,开展集中办税服务。(3)加强农村税源属地管理。对于生产经营地设在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管理事项可以纳入属地日常管理。
(二十)加强第三方税收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协调。(1)加强与技术服务单位协调。省、市局流转税、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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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加强与技术服务单位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和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促使其进一步规范收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防止出现强行推销通用设备、强行收取技术服务费以及服务不到位等不当现象。加强与CA公司协调,促使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做好纳税人密钥发行和续费工作。(2)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监管。坚持税务代理自愿的原则,严禁向纳税人强制代理、指定代理。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拓展其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的业务空间,建立和实施依法支持、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涉税中介服务。
(二十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遵循网站建设“一体化”原则,采用省局集中模式,开发建设统一规范的内、外网站税收服务平台,力争在2009年1月1日前建成平台一致、接口统一、覆盖全省、内容丰富、功能实用、服务有力的网站群,打造“江西国税网上税收服务厅”。在现有功能的基础上,重点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公众互动交流等功能,健全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出口退税申报预审、涉税表证单书与软件下载,开发网上登记、普通发票真伪查询、预警提示、涉税信息查询等功能,开通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完善局长信箱、在线咨询等互动交流功能,整合手机短信平台,形成固定电话网、移动电话网、互联网等互为补充的税收“三网服务平台”。
附件:
1.简化的办税流程一览表(略)
2.简并的涉税资料一览表(略)
3.简并内部业务报表一览表(略)
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