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14 桂国税发〔1997〕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039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明确: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率从1997年1月1日起提高为8%,所指时间为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局征收的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票的税率栏应填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