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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税〔2009〕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 湘财税[2014]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扩大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作统一调整: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12%—19.675%调整为6%与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上述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35号第四条内容的规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