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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8]21号 1998-07-1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0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及其它管理事宜可比照“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资源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问题,可按财政部 [94]财预字217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