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7-01 川地税发〔2010〕89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结果的报告》(川地税函﹝2008﹞279号)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1997﹞233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一条中“
房地产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
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核确属建造普通住宅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将下文批复免于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文字予以删除。
二、第三、四、五、六、八条删除。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233号,2010年6月3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227号
)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
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
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 (
财法字〔1995〕7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
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项目管理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应向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该住宅项目立项时有关部门对工程名称、造价、结构、内部装修等内容认定的相关文件,经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对应批文纳税人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关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
房地产的项目管理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
房地产或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
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签订
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批文。经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免予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
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报批应附的资料
符合
土地增值税减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附《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请报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