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6〕6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矿产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通知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其税目、征税对象、适用税率和征收方式按《浙江省列举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执行。
二、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石、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 50 %。具体减免条件和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对国家和省未明确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品,继续暂缓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改革买施后,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各级地方财政要保障相关邵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五、本通知自2016 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96号
)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列举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以下简称《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正式实施。根据《通知》要求,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二、确定具体税目、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和适用税率的基本原则
按照《通知》要求,我们按下列原则确定具体税目、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和适用税率:1.具体税目及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将目前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资源纳入本次资源税改革征收范围,并以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2.征收方式的确定原则: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非金属矿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确定。3.适用税率的确定原则:清费立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同时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合理确定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制定出台的主要政策内容
(一)文件明确了25种矿产品的资源税具体税目、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及适用税率。当前我省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未纳入《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范围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共有25种,其中:金属矿有锑矿、银矿2种,非金属矿有白云岩、石英岩及脉石英、沸石、膨润土、珍珠岩、方解石、硅灰石、耐火黏土、叶蜡石、花岗岩、大理岩、地热、矿泉水、明矾石、玄武岩、板岩、页岩、凝灰岩、闪长岩、辉绿岩、安山岩、片麻岩、砂岩等23种。文件还进一步明确,对国家和省政府未明确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继续暂缓征收资源税。
(二)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环境保护,文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利用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给予减征50%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给予免征资源税优惠。具体减免条件和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文件施行时间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正式实施,该文件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