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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纺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纺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公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现对全省棉纺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利用皮棉生产销售棉纱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皮棉耗用数量×皮棉平均购买单价×17%/(1+17%)
当期皮棉耗用数量=当期棉纱销售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皮棉平均购买单价=(期初库存皮棉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皮棉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皮棉数量+当期购进皮棉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二)核定扣除标准为:精梳单耗数量为1.40,普梳单耗数量为1.15。
二、利用皮棉生产的棉纱连续生产其他产品
(一)利用皮棉生产棉纱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按实际领用的棉纱,核定计算皮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1.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全部为自产棉纱,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皮棉耗用数量×皮棉平均购买单价×17%/(1+17%)
当期皮棉耗用数量=当期棉纱实际领用数量×农产品单耗数
2.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既有自产棉纱又有外购棉纱,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皮棉耗用数量×皮棉平均购买单价×17%/(1+17%)
当期皮棉耗用数量=当期棉纱实际领用数量×农产品单耗数
当期棉纱实际领用数量=当期棉纱领用总数量-外购棉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数量
企业当期棉纱实际领用数量不得大于企业当期棉纱库存数量。
(二)企业外购棉纱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外购棉纱直接计入当期领用,在核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扣减。
(三)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类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棉纱生产、外购、领用数量是否准确,库存棉纱是否帐实相符。
三、本公告所称棉纱为纯棉纱,对非纯棉纱可按含棉量进行折算。
四、企业购进籽棉生产皮棉的,可结合省税务局发布的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的扣除标准核定计算进项税额。
五、利用皮棉生产销售棉纱的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利用皮棉生产的棉纱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将期初库存皮棉及棉纱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转出处理,产成品进项税额不需作转出处理。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购进皮棉买价异常的企业要加强控管。
企业购进皮棉全部取得专用发票的,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核实计算平均购买单价;企业购进皮棉既取得专用发票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农产品统一销售、收购发票)的,要结合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皮棉当期市场价格以及本地其他企业的购进价格,确定企业当期皮棉平均购买单价。
七、企业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专用发票的,可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八、棉纺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性强、业务面广,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开展专题培训,确保纳税人能准确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积极推进工作,稳妥解决核定扣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