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第一条规定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04]382号
)第五条停止执行。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六日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