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观光游览场所门票印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326号 1995-09-06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关于观光、游览场所门票的印制问题,市局曾在《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
〔1995〕150号)作出明确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观光、游览门票不套印全国发票统一监制章。为增加门票的防伪性能,经请示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决定在观光、游览门票票面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批准文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圆形标志,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印制。
二、为照顾到门票的美观、整洁,观光、游览门票采用企业自拟格式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的方式供应。从1995年10月1日起启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门票。
三、各分局接到此通知后,迅速通知并组织有关企业办理自印手续。今年10月1日后企业仍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印的门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