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1-15 大国税函[2010]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附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设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信息反馈制度是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重要举措。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文件要求逐户开具《反馈单》,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反馈单》与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出现问题的应严格按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并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各单位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为及时掌握《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7月10日前,将本年度汇总纳税企业反馈制度落实情况上报市局:主要包括应开具、已开具、未开具《反馈单》的总机构户数,应取得、已取得、未取得《反馈单》的分支机构户数,未按规定开具《反馈单》的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名单、未按规定取得《反馈单》的分支机构(附总机构名称)名单上报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反馈单》的总、分支机构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报市。
三、在现有的税务登记系统调整之前,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暂不能打印出下属的全部分支机构名单。对设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总机构,其新设立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暂时可在系统中查询确认后,不作
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