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1995-11-09 沪地税四〔1995〕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和市有关部门来电询问:私营企业从事
房地产经营业务是否也可采取带征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经研究,按
沪财企二〔1994〕36号
文第六条和
沪地税四〔1995〕11号
文第一条规定的精神,现对私营企业从事
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申如下:
一、新办私营企业从事
房地产经营[包括
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均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凡从事
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业的私营企业一律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而不得采用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