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税〔2013〕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7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支持重庆航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推进长江上游综合交通枢纽和航运中心建设,经市政府2013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及航运服务业缴纳的增值税给予五年财政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通过航交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及航运服务业,包括货运、客运、装卸搬运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二、补助额度
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7年底,按上述扶持对象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其中:
(一)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一般纳税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其补助金额原则上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但为避免企业产生政策依赖,不愿调整经营模式,甚至骗取财政补助等问题和风险,结合企业成本费用构成及票据取得可能性,对货运、客运及装卸搬运企业进项税额未达到当期销项税额40%,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进项税额未达到当期销项税额85%的,做相应补助扣减。
三、申报办理
1、业务确认。企业通过航交所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结算,航交所向企业出具《航运及航运服务业务交易明细表》(附件1)。
2、企业申报。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1个月内,对上季度本企业货运、客运、港口装卸搬运、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进行合理归集,向航交所提交申报财政补助的相关资料,包括:《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附件2)、《××年第××季度(××月-××月)申请享受财税扶持政策明细表》(附件3)、《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证明资料。
3、航交所初审。航交所在收齐申报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在《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加盖审核章;并将初审汇总情况及企业申请资料交送市财政局。
4、财政复核拨款。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航交所,由航交所在3日内拨付至企业。
5、两级财政结算。按现行财政体制,补助资金应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四、监督管理
1、为确保财政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市财政局将通过不定期抽查加强监督。对企业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享受此项补助的企业不得再依据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73号)重复申请补助。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请咨询市财政局。
联系人:董文杰 联系电话:67575468
附件:1.航运及航运服务业务交易明细表
2.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3. ××年第××季度(××月-××月)申请享受财
税扶持政策明细表
4.企业基本情况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