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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型集体企业按行业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型集体企业按行业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19 沪地税政二〔199542
优策网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 沪税所一发〔2003〕1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有关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部分小型集体和国有企业已按我局沪税政二[1993]11号文《关于对本市小型集体企业和部分国有小型企业试行核定纯益率计算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办法的通知》试行二年来,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规范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办法,现对小型集体企业按带征率征收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企业的条 件严格按照沪税政二[1993]11号文件第一条 规定办理,对符合查帐征收所得税和未申请带征所得税企业一般不实行本法。

(二)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收益)额金额的确定,根据小型集体企业规模实际情况,每年适当提高小型企业营业收入额。1996年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收益)额为180万元,各单位每年度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市局规定上限确定本地区营业收入(收益)限额。

(三)对增值税已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二、所得税的征收

(一)带征率

(1)1995年小型企业符合带征所得税的企业,仍按市局规定由各区、县局报市局备案已确定的带征率办理,从1996年起所得税带征率每年由市局按照行业专责单位测定并经市局批准的征收率执行,未明确行业的带征率仍由区、县局按实际测定率报市局备案。

(2)从1996年起各单位严格执行市局统一的行业带征率,对部分行业受地域级差影响,可在市局规定的带征率20%以内下浮,并报市局备案。有些行业超过市局规定带征率的可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实际测定的征收率确定。

(3)对新办小型工业企业符合带征的企业,可在二个纳税年度内按现行带征率下浮50%征收所得税。

(二)所得税征收(1)所得税的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营业收入(收益)额×带征率带征率=行业纯益率×所得税率27%(2)企业所得税按季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各季度终了15日内按规定确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征收率一年内不得变动,年终不得进行汇算清缴。

三、财务管理

(一)试行所得税带征的企业,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要求,独立建立帐册,保管纳税资料,并按季、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二)企业亏损企业在试行带征所得税年度前核定的亏损额一律不得用带征所得税期间的利润弥补,若企业具备查帐征收所得税条 件的,可从试行带征所得税前亏损额按规定在其以后连续5年内税前弥补,带征期间年度不得扣除;企业在带征所得税期间不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若企业建帐核算其实际发生亏损的也不得退还当年度所得税,其亏损额不作为税前弥补亏损额,若这类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特殊因素,经区、县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后退还当年所得税,并从下一年度起按查帐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行业所得税带征率的确定为统一小型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征收,从1996年起将以全市盈利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基础,再根据各行业专责区、县局调查测定率确定下年度的行业所得税带征率,由市局在当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通知各区、县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