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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
资源税
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08-21
税谱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
规
定,
“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谱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资源税
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
)
规定,全文废止
为确保
资源税
改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资源税
改革的通知
》(
财税〔2016〕53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资源税
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6〕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关于落实
资源税
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
2017年第2号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关于落实
资源税
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第二条中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具体范围如下:
建筑物是指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非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物的底层建筑占地面积为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按垂直投影方法确定占地面积。
铁路是指城际轨道交通线、城市轨道交通线。铁路按路基范围确定占地面积。
水体是指天然河道(江、河、湖)和人工河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水渠、山塘)。水体按两岸堤坝之间水域范围确定占地面积,无堤坝的,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形成的水域范围确定占地面积。
二、《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关于落实
资源税
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第(一)款第2目和第九条第二款中“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按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压矿评估报告》中确定压覆矿产储量的方法确定。
三、在计算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比例或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比例时,可以采用矿石(物)量,也可以采用金属量(元素量),但必须同口径采用。
四、享受“三下”充填开采
资源税
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三下”充填开采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
资源税
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
资源税
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关于落实
资源税
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资源税】相关法规
【饶地税函[2008]50号】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全市洗选煤炭资源税折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赣市府字[2011]19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稀土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1]385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地税发[1998]182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对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资源税征收的通知
【赣财法[2014]16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确定我省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0]17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税收管理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赣财法[2014]78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赣财法[2014]21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热水资源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