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07-03 云国税发[2003]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三条“、(表三)、(表四)……《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货物清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资料中的备查资料企业不需在当期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除外),由企业按要求装订完毕后妥善保管备查。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填制新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时,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时间进行填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所属行业”必须根据实际主要生产经营情况,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参考计财部门7月份调整后的《
增值税分企业注册类型统计表》的项目,填列至适当的细目。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货物清单》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重新修订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实施后涉及到的征管软件和税收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完善等工作,由省局负责完成。
五、培训工作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务必于7月底以前对所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并于8月底以前将培训及贯彻落实新的申报办法情况书面报省局流转税处。
七、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