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3.09 渝地税发〔2007〕65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
国税函〔2007〕223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货物
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
运输许可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四)具有自备
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
(五)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外商投资货物
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操作流程仍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5号)的规定执行。
三、除外商投资货物
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的,仍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
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