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27 大国税函〔2004〕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大连市邮政局《关于大连市邮政局所属各县局
企业所得税在市局统一汇总申报的函》(大邮函[2004]2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纳税企业实行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2002]226号
)规定,经研究,现将大连市邮政局所属成员企业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县(市)、区局财务核算一体化的要求,从2004年起对其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求各县(市)区局实行财务报账制,各县(市)、区局不再单独建立会计账簿户和编制会计报表,鉴于此情况,大连市邮政局所属县(市)区局已不属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04年起县(市)区局
企业所得税由市局统一缴纳,县(市)区局不再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今后,如大连市邮政局所属各县(市)局因财务核算体制发生变化而符合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财务核算体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