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6〕2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缴纳的
增值税实行先由各地、市分公司按1.2%预征率就地预缴、省公司本部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两年来,运转一直比较顺利。但是,2006年以来,为缓解成品油购销价倒挂的矛盾,中油股份公司采取商业向工业环节让利的方法,调整了成品油购销价格,从而造成辽宁销售分公司购销毛利和
增值税税负大幅度下降。按照现行1.2%预征率征收
增值税,一方面省公司本部
增值税连续为零,另一方面各市分公司
增值税体现较大额度的超缴,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对系统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当前油品市场的变化趋势,为了解决油价倒挂以来出现的上述问题,保证组织收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测算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中油辽宁销售分公司的
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0.9%。
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