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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2.28 辽国税一1998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1月1日前购买货物,1997年1月1日以后因此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也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二、平销行为的征税问题较为复杂,各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深入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并结合征管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