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4 号 )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13〕954号)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应税服务
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和《青海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名单见青海国税网站,网址:http://www.qh-n-tax.gov.cn.
请
营改增纳税人于近期联系所属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办理有关
营改增涉税事项。名单范围内未列的但符合
营改增试点条件的纳税人,请就近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营改增咨询”窗口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并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恳请广大纳税人支持和配合开展工作,监督我们的工作。
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
省局业务咨询电话:0971-8226385971-822387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3〕120号)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精神,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
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二、凡经国税机关认定,取得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通过
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和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TCG-01税控盘、TCG-02报税盘)。
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须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完善
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和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和230元。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从事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五、
营改增试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的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在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2011第74号)中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七、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由青海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971-4915000。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由青海百旺金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971-8589161。服务单位应及时向试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提供培训、安装和技术服务,保证纳税人正常开票。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业务问题解答
1、这次
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应税服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3、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具体指哪些?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这次“
营改增”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5、此次“
营改增”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6、“
营改增”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7、“
营改增”纳税人简易办法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
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
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8、“
营改增”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9、此次“
营改增”纳税人的
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0、“
营改增”纳税人那些情形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
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1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通过什么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哪些税控设备?
答: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的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报税盘。
12、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金税盘和报税盘分别有哪些用途?
答:购买发票、报税和修改购票员信息时必须使用报税盘。
其他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增加分开票机、删除分开票机、修改分开票机数量和修改金税卡时钟授权时,使用金税盘。
13、“
营改增”一般纳税使用发票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1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自本地区
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
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营改增”纳税人对混业经营是怎么规定的?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15、“
营改增”纳税人哪些项目实行即征即退?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下列项目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
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