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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04 桂地税发〔1996〕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项具体规定为: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在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2、其他文书的式样在总局未做统一规定前,暂用区局原印制的文书。
3、自发文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