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2]40号2002-8-15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环境,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省局对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一、增值税审批事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1、减少审批环节的项目:
(1)加速折旧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或转报省局审批;
(3)财产损失的审批。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监管级次在县、市级的,由成员企业报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逐级汇总到省级总机构,由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监管级次在市、州级的,由成员企业直接报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的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
2、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
(1)减免税的审批。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税额3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联社呆帐的核销每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
(3)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的审批;
(4)就地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以上(3)~(4)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3、取消审批的项目:
(1)弥补亏损的审批;
(2)农村信用社购置工作用车的审批;
(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自用的审批;
(4)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超过控制比例50%后需购建计算机网络、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审批;
(5)城市商业银行服装费的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省局继续保留的审批项目:
(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场所,申请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合并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上以上市、州的,由省局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企业申请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的,报省局审批;
(3)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回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地,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企业申请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报省局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局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财产或坏帐损失,申请列为当年度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产或坏帐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6)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申请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报省局审批。
上述(1)~(6)项以外,原由省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调整为由各地税务机关审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四、本文件中未提到的涉税审批事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