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06 川国税发〔2000〕35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服务西部大开发,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第一次申请延期缴纳的,由市、地、州或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必须报经市、地、州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50万元至300万元幅度内的是否上报市、地、州局,由各地区自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逐级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坚持按条件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符合《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98号
)所明确的条件。各地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更不得以各种名义乱批缓缴税款。
四、严格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权限管理”、“手续管理”和“事后监控管理”,杜绝“滚动审批缓征税款”等违法违规现象。各地要建立缓缴税款审批台账,加大对执行情况的事后监控,对到期的缓缴税款必须及时组织入库。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税款,必须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局原缓缴税款审批规定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