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5]223号公布,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 告第二次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2015-09-02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 年 12 月 29 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 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 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条例》列 举的应税凭证并在本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 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各类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在书立

或领受时未贴花的,由纳税人回其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 手续。

第四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 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 纳税人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五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 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画销。

第六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 纳税资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 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按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详 细记载应税凭证的名称、编号、另一方订立人名称、标的额、 书立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内容。确保财务部门及 时掌握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 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 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 者缴款书的一联复印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纳税人可采取自行贴花和自行按期汇总的方式 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除自行征收外,还可采取委托代征印花税和代 售印花税票的方法征收印花税款。

第八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 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 一年内不得改变。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重点加强日 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 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合同书立时代征合同签订另 一方应纳的印花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 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范围、计税标准、期限,以及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宜,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加 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 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 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 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 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 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 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应向 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式样附后)。

第十二条 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 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金额或成本 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 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金额、成本等)

×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 50%—70%核定计税额;

2.商业批发企业: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的 60%—80%核定计税额;

3.商业零售企业:按采购金额的 60%—80%核定计税额。 对不能确定采购金额的,按采购成本确定采购金额。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 仓储保管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 80%—100%核定计税 额。

(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 100%核定计税额。 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合同金额占购

销金额比例及相关情况等进行测算,在以上范围幅度内确定 科学合理的核定比例。

第十四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 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 10 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 较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 度或半年。

第十五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有已被代征 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 机关确认后,可从后期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六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 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 印花税。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重 新确定其核定征收比例或征收方式。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向纳税人作好印花税政 策宣传工作,帮助纳税人建立应税凭证管理制度,指导纳税 人根据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纳税方式。

第十九条 印花税罚则规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 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 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未缴 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装订成册,将已贴印 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复印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应税凭证应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国家 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十年。

(六)代售户有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税款的,有转托他人 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的以及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应取消其 代售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税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

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 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6]227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   所〔 〕字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

审核,对你单位印花税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你单位应自 年 月起,按核定的应税凭 证类型、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具体核定情况见下表:



合同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工业企业

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



购销合同商业批发企业

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



购销合同商业零售企业

采购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金额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或支付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收入或费用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技术合同

收入或成本费用





请你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办理印花税纳税手续;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


的应税凭证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