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8.08.27 辽地税个〔1998〕24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人员的增加和就业渠道的扩大,零散税收已逐渐成为地税收入的增长点和
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零散税收
征管的重要意义,并做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大税收
征管力度,堵塞零散税源流失漏洞,确保完成全省地方税收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零散税收的
征管范围
凡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从事临时性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租、销售不动产的独立个人,都要纳入
征管的范围。以下几个方面可列为征收重点:
(一)个人房屋出租;
(二)个人承揽住宅或其它建筑物装饰、装修;
(三)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
(四)个人开办的各类学习班,补习班(包括教授钢琴、绘画、书法等);
(五)个人开办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纪服务;
(六)个人开办的医疗诊所。
二、工作重点和职责
为使零散税收
征管工作有效开展,各地首先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城市的街区,先易后难,逐步向农村乡镇延伸。其次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凡属于个体零散税收的定额核定、纳税申报、代征代缴、协税护税等项工作,都要由个体税收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它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代征单位的确定和管理
鉴于零散税收税源分散和地税机关
征管力量不足的特点,各市地税局可将零散税收的征收工作委托以下几个部门代征:
(一)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三)工商所、派出所、财政所、劳务市场管理所;
(四)协税护税组织。
为使代征工作有序进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时代征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工作。一是由具备代征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代征税款证书。二是代征人员必须经过地税机关的资格审查,定期培训,持证上岗。三是地税机关对代征单位要根据税源情况、代征范围下达税收收入计划。四是要求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款代征、解缴入库、记帐以及票证、报表等项管理工作。五是地税机关要努力做好代征代缴的保障和配套工作。要统一制定零散税收纳税申报表,开设专门窗口,接纳零散税收纳税人和代征人的申报,保证代征工作顺畅运行。
四、协税网络的建立和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依靠各级政府并动员社会力量,逐步形成“两级组织、两个网络”。“两级组织”是指成立由县区政府,税务、工商、公检法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税务所、派出所、工商所主要人员参加的协税护税组织。“两个网络”是指建立明暗两个协税护税网络。明网主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的协税护税人员组成,协助零散税收的
征管。暗网由地方税务部门选定的掌握有关零散税源信息的人员组成,协助偷、逃税案件的举报和线索追查工作。
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帮助协税护税组织以及代征单位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协税员、代征员学习,使之熟练掌握税收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零散税收零星分散、流动性大、变化无常的特点,充分发挥各级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建立零散税源登记制度,严格控制税源,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五、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围绕二个方面开展税法宣传工作。一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发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积极开展协税护税和代征工作。二是对所列的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和讲解。三是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加强税法宣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零散税收
征管工作的开展。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0月末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