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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01-19 国税函〔1998〕36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