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6-2-13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娄底市局和邵阳市局分别就冷水江市新生锑矿、新邵县高家坳金矿等9户企业的锑矿石、铁矿石、黄金矿石等适用资源税额的标准问题向省局作了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现就两个市局的请示和我省今后审批资源税税额问题批复通知如下:
一、对冷水江市新生锑矿等9户企业所开采的矿产品分别明确各自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县市 企业名称 矿产品名称 税额标准
冷水江市 新生锑矿 锑矿石 0.6元/吨
狮子山锑矿 锑矿石 0.6元/砘
物华锑矿 锑矿石 0.6元/吨
沱子冲锑矿 锑矿石 0.6元/吨
船山铁矿 铁矿石 7元/吨
新生铁矿 铁矿石 7元/吨
新化县 新化县金矿 锑金伴生矿.6元/吨
双峰县 县铃山金矿 岩金矿 1.3元/吨
新邵县 高家坳金矿 岩金矿 1.3元/吨
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地上报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企业,其开采应税资源所适用的单位税额,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税额标准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