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8.05.05 辽地税函〔2008〕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分局:
为深化“税费并重,税费统管”要求,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资金筹集主渠道作用,省局决定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纳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现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辽国税发〔2003〕189号,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信用等级评定增加内容
(一)缴费登记情况
1、缴费登记;
2、缴费登记变更。
(二)纳费申报情况
1、按期办理纳费申报;
2、报送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工资手册等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费款缴纳情况
欠缴费款情况
(四)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费违法犯罪记录;
2、涉费行政处罚记录。
二、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增加内容
(一)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扣15分;
(二)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变更,扣2分;
(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费申报,每次扣5分;
(四)未按规定报送社保年度级费基数核定表、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工资手册等相关信息和资料,每发现一次扣3分;
(五)欠费额度占平均应纳费额比例达5%,扣10分;
(六)有涉费违犯罪记录的,直接认定为D类;
(七)有涉费行政处罚记录的,每次扣10分。
三、几点要求
(一)职能调整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或综合业务一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税源监控科不再担负此项工作。为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尚未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辽国税发〔2008〕32号,以下简称《评定通知》)开展工作的地区,可直接由综合一科负责此项工作;对于已按照《评定通知》开展工作的地区,由税源监控科在工作结束后移交综合一科。
(二)其它要求
1、对于既纳税又纳费的纳税人,上述补充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中同类事项对应合并;合并后该项考评分的满分不变,分数扣完为止。
2、对于只纳费而不纳税的单位,除按本通知规定的评定内容、扣分评准计算考评分外,其它一切事项均按《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规定》执行。
3、对于只纳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总机构缴费的纳税人,仍按《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4、2006-2007年度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等级评分标准暂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增加的内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