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5]73号2005-6-22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 (
国税发〔2005〕4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地税发[200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落实总局、省局工作要求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要加强对
个体税源的监控和分析,密切关注本地区
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3日内报市局征管处。
纳入监控的
个体税收收入统计口径按照总局文件执行。
二、对于因调整税收起征点、调整
个体工商户定额等原因导致连续多月
个体税收收入增长或下降的地区,可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三、2005年7月1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后,未达起征点业户大量增加,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对未达到起征点业户的后续管理措施,通过业户申报和税务机关定期巡查的方式,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业户的税源监管。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