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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6]238号                     2006-12-11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局浙地税发[2005]112号文件有关精神,对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补充如下:
一、银行(含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均按0.6‰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甬地税一[2004]251号文件中有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取消。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