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282号 2005-12-27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4)》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5]166号
)转发给你们,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按加工销售禽肉产品销售收入占该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凭家禽产品加工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事宜。
2、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表,应即刻办理退税事宜。同时加强对退税申请表内容真实情况的后续核查工作,可在优惠政策期满次月对该类纳税人已办理的即征即退情况汇总核实,对纳税人多退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及时补征入库,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各省辖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在上报省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中第九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下加一行“家禽产品加工销售即征即退”,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