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107号 2003年5月2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2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3]4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前六位区域码将由省局与省国税局共同编排,并在部署税务登记证换证时统一明确。在这之前,各地暂按原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
在新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我省对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标准暂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举报人奖金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简并征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定额户的纳税期限可以由按月合并为按季、半年、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月应纳税税额较少的定期定额户,其纳税期可以简并为半年,对其余定期定额户的纳税期限可以简并为一个季度,但在同一市区、县区范围内应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