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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6]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湘财法〔2010〕7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我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往房”的标准认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