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7)006号1997年1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6〕7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管道局收取的管输费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