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 2001-11-8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规定,转发第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以下简称为“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
通知
”规定,在我省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按年(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其中地市级成员企业按其年(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成员企业就地交纳;县级成员企业不就地预缴,由地市级成员企业汇总交纳,但要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
二、按照“
通知
”第四条的规定,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部分,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由上级成员企业或汇缴企业据以在就地预缴或储存中清算
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抵免。
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以总机构为纳税人在我省汇总纳税的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期预缴税款,并在年终进行清算。在分期预缴和年终清算时,预缴税款不达规定比例的,以欠税反映,预缴税款超过比例的部分,可以抵顶下期应预缴税款。
附件: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证明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证明(参考式样)
XXX国家税务局:
经我局审核,XX企业XX年度国产设备投资应抵免
企业所得税______万元,就地抵免应预缴
企业所得税______万元,不足抵免额为______万元
(大写金额:_______)。
山西省XX市国家税务局(公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