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重点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0.10 川国税函发〔1995〕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成都、乐山、宜宾、广元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5]3号
)规定,我局以川国税发(1995)117号明确了我省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国森工企业包括省属、地市州属、县属的森工局、水运局、伐木场、林产公司等企业。为鼓励我省木材加工企业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林业系统的四户重点木材加工企业:成都木材综合厂、东风木材厂、宜宾制材厂、广元刨花板厂利用森林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加式的符合
财税字[1995]3号
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可比照川国税发(1995)l1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