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2.03 重地税发〔1997〕33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84号
《
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出口货物计征重庆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时,比照该规定执行;
2,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在对出口货物计征交通建设附加费时,亦比照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