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1〕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大地税函〔2009〕18号)规定,第四条关于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45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
通知
》第四条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税前扣除事项,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实行审核备案制的通知
》 (
大地税发〔2002〕136号
)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
通知
》第八条关于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中,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款项仍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
国税发[2000]84号
)规定执行。
三、《
通知
》第十条第一款所说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并经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通知
》第十条第二款所说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我市暂定为人均1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