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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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