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收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与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外〔200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税分局、塘沽中心支库、各代理支库:
根据市财政局、财政部专员办《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与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通知》(津财建一
〔2004〕43号)精神,为了做好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与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4年度起,天津市财政局将原委托市地税直属分局征收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与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场地使用费,改为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主管地税分局负责有关企业场地使用费的代收工作。
二、代收期限。按公历年度计算,每年七月份集中收取。鉴于前期准备工作原因,
2004年度代收企业的场地使用费,于
2005年1月31日前收取,请有关地税分局抓紧与企业联系进行收取工作(企业名单附后)。
三、票证的使用和入库。各地税分局代收土地使用费,统一开具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编码为550503、预算科目名称为“中央合资合作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预算级次为中央级、税款(费)所属时期为应征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加盖征税专用章和级次章(规格为:对角线长分别为5cm和2.5cm,边宽0.1cm)、收款国库为各代收分局对应的支库,由企业向开户银行缴纳。各级国库在收到该缴款书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四、代收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管、退库等其他问题按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下发《关于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外
〔2004〕2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入库级次章(略)
200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