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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三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三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27                        冀地税函〔2003〕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期报送社会保险费收入及征管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3〕97号)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征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局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建立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险费收入分析、重点费源监控、工作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一、收入分析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掌握本级及下级收入进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分析费源变化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收入完成情况及相关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征收工作的问题,加强收入督导和调度,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

(一)下级地税机关需要上报的资料

1. 收完成情况报表: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附件1)、失业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表(附件2)、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社会保险费缴费户数统计表(附件4)。

2. 社会保险费收入季度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1. 各市局负责本地区市县级收入情况数据上报,省直属征收局负责全部省级收入情况数据上报。

2. 各单位要对上报的收入情况报表和分析报告认真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逻辑关系正确。

3. 收入分析报告内容充实,简明扼要。要对社会保险费本期征收、累计征收和欠费情况及影响收入增减变化的因素全面、客观、透彻地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其中,对欠费清理情况的分析,要包括欠费分类构成(死欠、陈欠、新欠)情况、当期及累计清理情况、核销情况、当期形成情况及各类欠费的余额。收入分析报告要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中拟采取的增收及清欠措施。

4. 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收入完成情况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的收入完成情况报表和季度收入分析报告要分别于次月6日和季度终了1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重点费源监控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全面加强费源管理的基础上,对重点缴费大户的费款缴纳和费源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费款征收,并按上级地税机关的要求,报送重点费源大户费款缴纳情况及相关分析。

(一)监控标准

1. 省局监控年应缴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年应缴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失业保险缴费人的费源情况。

2. 市县级地税机关监控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二)工作要求

1.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本级监控重点费源大户费款缴纳台帐,至少每年全面检查两次缴费情况,并根据费款缴纳情况对入库费额变化较大的缴费单位随时进行重点检查。

2. 下级地税机关要于季度终了后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重点费源大户费款缴纳情况。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年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重点费源大户监控季报表(附件5)、年缴失业保险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重点费源大户监控季报表(附件6)及相关分析。

三、工作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积极解决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和提升工作质量,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有关工作资料和管理信息,确保形成上下畅通的信息渠道。

(一)报送内容

1.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年度总结。

2.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信息。

3. 地方政府或地税部门制定的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文件,包括征管制度、具体征收办法和征收程序等,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对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指示。

4. 社会保险费实际征管、部门协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5. 现行社会保险费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与调整变化,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6. 通过报纸、杂志、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对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成效和经验的宣传与报道情况等。

7. 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调研文章,内容可以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或者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研究和建议,包括纳税人、税率、征税范围的确定等。

8. 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二)报送时间和要求

1. 各市局、省直属征收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总结应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2. 各市局每年上报工作信息2篇以上、调研文章1篇以上。信息反馈要有时效性、反馈的问题和有关数据要真实准确。调研文章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3. 其他有关征收资料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4. 市级以下地税机关有关工作报告和信息反馈的内容和时间,可根据省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5. 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统一部署,明确专人负责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附件:1.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表(略)

2. 失业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表(略)

3. 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4. 社会保险费缴费户数统计表(略)

5. 基本养老保险费重点费源大户监控季报表(略)

6. 失业保险费重点费源大户监控季报表(略)

7. 社会保险费收入取表填报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