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财税政[2010]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0]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
财税[2009]123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使非营利组织及时、准确掌握
财税〔2009〕122号、
财税[2009]123号
、
浙财税政[2010]3号
等文件精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及时开展资格认定;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非营利组织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区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省级或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资料后,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情况汇总上报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审核汇总。
对省级或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情况汇总上报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审核汇总。
(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定期对初审、审核汇总情况进行联合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确认享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定期公布。
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四、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受理的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
2008年、2009年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2010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报资料。
附件:
1、金华市区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