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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1999.04.12 辽地税流〔1999〕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业的委托代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的内容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以下 简称税款及附加)的委托代征和发票管理等。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者,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

1纳税义务人分散,不易管理的交通运输业劳务;

2税源零散,征收成本高的交通运输业劳务;

3应税劳务数额不易掌握的交通运输业劳务。

第四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可委托下列单位为代征人:

1行政机关;

2事业单位。

第五条    代征人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的征收率、发票使用及管理、 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代征期限、代征税款及附加的解缴时间和方法由委托代征的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确定。

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发票使用管理按地税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代征人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的计算公式:

代征税款及附加额=交通运输业营业额*征收率

征收率=营业税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第七条    委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代征人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数 额提取手续费,并依据具体代征情况向代征人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委托人确定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代征人时,应签订《交通运输 业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给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人凭《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

委托人和代征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内容。

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含三年)以下。

第九条    委托人与代征人的委托代征关系一经确定,委托人要对代征人进 行监督检查,代征人必须接受这种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履行代征协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代征协议 :

1协议有效期满,没有续签;

2一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

3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力的影响。

协议解除后,委托人应及时收回发给代征人的有关完税凭证,并注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协议书》(样式附后)由辽宁省地方税务 局统一制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协议书

地税委 号

一、委托代征的内容

二、委托方权限和职责

三、受托方权限和职责

四、违反协议行为的范围

五、对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理

六、解除协议的条件

七、协议双方签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一、委托代征的内容

(一) 委托方:

(二) 受托方:

(三) 委托事项: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的规定,由委托方授权受托方行使交通运输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款及附加)的 征收权。

(四) 委托条件:

1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行使征税权。

2委托方每月 日前,按受托方征收额 %支付手续费。

(五) 受托方行使征税权过程中,委托方的要求:

1代征对象;

2代征区域;

3代征范围;

4代征征收率;

5代征计算公式;

代征税款及附加=交通运输业营业额*征收率

6代征期限;

7代征环节;

8代征税款解缴方法和期限;

二、委托方权限和职责

(一) 权限

1监督检查受托方是否按照委托方确定的征收率,依据纳税义务人实际营业额计算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

2监督检查受托方是否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代征期限、代征环节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

3监督检查受托方是否按委托方规定的期限和方法代征税款及附加;

4监督检查受托方是否按规定填开完税凭证;

5监督检查受托方是否按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委托代征的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 职责

1确定受托方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适用的附征率、代征期限;

2及时、足额向受托方提供完税凭证;

3确定受托方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的解缴方法和期限;

4确定受托方代征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时间;

5按时支付给受托方手续费。

三、受托方的权限和职责

(一) 权限

1代表委托方行使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征收权;

2要求委托方确定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适用的征收率、代征期限和代征环节;

3要求委托方提供代征完税凭证;

4要求委托方确定税款及附加解缴方法和期限;

5要求委托方根据代征税款及附加额,支付代征手续费。

(二) 职责

1接受委托方对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的监督检查;

2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适用的征收率、代征期限、代征环节等要求,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并开具完税凭证;

3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解缴代征的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额;

4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建立、使用、保管有关账簿、凭证和代征资料;

5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违反协议行为的范围

(一) 委托方

1没有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职责的;

2超越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权限的。

(二) 受托方

1没有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职责的;

2超越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权限的。

五、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理

1委托方违反协议,造成少征税款及附加,由委托方负责将应征税款及附加征收 入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受托方违反协议,造成少征税款及附加,由受托方负责将应征税款补征入库,对补征入库的税款不再支付手续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托方按损失额的1%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六、解除协议的条件

1协议期满,没有续签;

2一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

3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七、协议双方签章

双方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以上承诺条款,并愿意遵守各条款的规定,正确行使权限、 履行相应的职责,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接受对违反协议的处理。为保证承诺的条款能得到遵守,特签此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