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1999.04.12 辽地税流〔1999〕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交通
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交通
运输业的委托代征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境内提供交通
运输业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的内容是指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以下 简称税款及附加)的委托代征和发票管理等。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者,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
1纳税义务人分散,不易管理的交通
运输业劳务;
2税源零散,征收成本高的交通
运输业劳务;
3应税劳务数额不易掌握的交通
运输业劳务。
第四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可委托下列单位为代征人:
1行政机关;
2事业单位。
第五条 代征人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的征收率、发票使用及管理、 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代征期限、代征税款及附加的解缴时间和方法由委托代征的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确定。
交通
运输业委托代征发票使用管理按地税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代征人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的计算公式:
代征税款及附加额=交通
运输业营业额*征收率
征收率=
营业税税率*(1+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率)+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第七条 委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代征人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数 额提取手续费,并依据具体代征情况向代征人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委托人确定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代征人时,应签订《交通
运输 业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给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人凭《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
委托人和代征人都必须遵守《交通
运输业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内容。
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含三年)以下。
第九条 委托人与代征人的委托代征关系一经确定,委托人要对代征人进 行监督检查,代征人必须接受这种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履行代征协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代征协议 :
1协议有效期满,没有续签;
2一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
3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力的影响。
协议解除后,委托人应及时收回发给代征人的有关完税凭证,并注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
第十一条 《交通
运输业委托代征协议书》(样式附后)由辽宁省地方税务 局统一制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交通
运输业委托代征协议书
地税委 号
一、委托代征的内容
二、委托方权限和职责
三、受托方权限和职责
四、违反协议行为的范围
五、对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理
六、解除协议的条件
七、协议双方签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一、委托代征的内容
(一) 委托方:
(二) 受托方:
(三) 委托事项:根据《辽宁省交通
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的规定,由委托方授权受托方行使交通
运输业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款及附加)的 征收权。
(四) 委托条件:
1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行使征税权。
2委托方每月 日前,按受托方征收额 %支付手续费。
(五) 受托方行使征税权过程中,委托方的要求:
1代征对象;
2代征区域;
3代征范围;
4代征征收率;
5代征计算公式;
代征税款及附加=交通
运输业营业额*征收率
6代征期限;
7代征环节;
8代征税款解缴方法和期限;
二、委托方权限和职责
(一) 权限
1监督检查受托方是否按照委托方确定的征收率,依据纳税义务人实际营业额计算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
2监督检查受托方是否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代征期限、代征环节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
3监督检查受托方是否按委托方规定的期限和方法代征税款及附加;
4监督检查受托方是否按规定填开完税凭证;
5监督检查受托方是否按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委托代征的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 职责
1确定受托方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适用的附征率、代征期限;
2及时、足额向受托方提供完税凭证;
3确定受托方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的解缴方法和期限;
4确定受托方代征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时间;
5按时支付给受托方手续费。
三、受托方的权限和职责
(一) 权限
1代表委托方行使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征收权;
2要求委托方确定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适用的征收率、代征期限和代征环节;
3要求委托方提供代征完税凭证;
4要求委托方确定税款及附加解缴方法和期限;
5要求委托方根据代征税款及附加额,支付代征手续费。
(二) 职责
1接受委托方对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的监督检查;
2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适用的征收率、代征期限、代征环节等要求,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并开具完税凭证;
3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解缴代征的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额;
4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建立、使用、保管有关账簿、凭证和代征资料;
5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代征交通
运输业税款及附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违反协议行为的范围
(一) 委托方
1没有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职责的;
2超越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权限的。
(二) 受托方
1没有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职责的;
2超越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权限的。
五、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理
1委托方违反协议,造成少征税款及附加,由委托方负责将应征税款及附加征收 入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受托方违反协议,造成少征税款及附加,由受托方负责将应征税款补征入库,对补征入库的税款不再支付手续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托方按损失额的1%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六、解除协议的条件
1协议期满,没有续签;
2一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
3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七、协议双方签章
双方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以上承诺条款,并愿意遵守各条款的规定,正确行使权限、 履行相应的职责,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接受对违反协议的处理。为保证承诺的条款能得到遵守,特签此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