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马鞍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809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2154元/月。自2018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同比有所增加,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按照马鞍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809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2154元/月。自2018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执行。